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6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1 月 0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耀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9條第1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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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9條第1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9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於他案起訴聲請人公然侮辱罪之證據係偽造,聲請人並未侵害被上訴人之任何權利,確定終局判決任意行使法官之自由心證權,依前述偽造之證據而為判決,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李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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