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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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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7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64號行政訴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抗字第12號裁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64號行政訴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抗字第12號裁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64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抗字第12號裁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法院以其訴之追加於法不合,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11條第1至3項等規定裁定駁回,已違反同法第2條、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前揭憲法規定等語,核仍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3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