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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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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46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聲請人 何肇喜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何肇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民法第535條規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民法第535條規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民法第53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系爭規定一,認定條文所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不以符合法規範者為限,已逾越受規範者社會生活及語言經驗,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系爭規定二未考量涉及不同請求權基礎未曾於歷審主張之情形,一律駁回人民之上訴,與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有違,侵害憲法第16條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等語。核其所陳,除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何肇喜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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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