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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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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609號

解釋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聲請人 吳○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吳○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四六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四六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四六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意旨僅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泛稱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過度保障債務人之財產,而未對於債權人之財產予以適當之保障云云,並未具體指陳該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吳○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