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12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潤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都市計畫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等規定,以非行政處分、被告當事人不適格等程序問題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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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都市計畫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等規定,以非行政處分、被告當事人不適格等程序問題駁回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八○號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上訴不合法,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等規定,以聲請人請求撤銷「變更大肚都市計畫」係就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之訴,不屬該法院審判權限,以及當事人不適格等理由駁回訴訟。嗣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三八○號裁定,以上訴理由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因認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上訴駁回,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按聲請人對上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惟聲請人併就該判決所適用之程序法律聲請釋憲,是應認上開判決及裁定均為確定終局裁判。查關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部分,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關於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部分,聲請意旨僅泛稱該裁定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等法律違憲。對該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客觀上並無具體指摘;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聲請人
葉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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