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559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06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禎祥、蘇志、蘇修金、蘇修來、顏蘇金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人與沈國柱等因拆屋還地事件涉訟,經最高法院裁判聲請人敗訴確定,該項裁判有違法違憲等情形,請予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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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人與沈國柱等因拆屋還地事件涉訟,經最高法院裁判聲請人敗訴確定,該項裁判有違法違憲等情形,請予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一)聲請人世居台南縣下營鄉,所住房地係先祖蘇福於民前六年沈國柱等之祖先沈塗、沈泉以設定典權方式購買而來,台灣光復後,曾為典權登記,迨民國六十七年,沈國柱等訴訟聲請人拆屋還地,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九號民事判決竟引用鈞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解釋,溯及既往,適用於本案,判命聲請人拆屋還地,不啻使典權內容歸於空洞,違反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物權法定主義之精紳。(二)聲請人以該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再字第六五號裁定,復以該項再審理由,於判決送達時,聲請人即可知悉,非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之適用為理由,駁回其再審之訴,該裁定所持理由,恐與憲法第十六條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相牴觸。(三)參與上開裁定之推事有四位曾參與前訴訟程序之判決,依法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於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是否有牴觸?(四)本案曾經最高法院多次更審裁判,推事吳明軒依法均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所為判決是否當然違背法令而牴觸上述憲法規定等情,聲請解釋,核其所稱各節,均僅指摘原確定裁判違法、違憲,並未陳明各該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顯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06次會議
聲請人
蘇禎祥、蘇志、蘇修金、蘇修來、顏蘇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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