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15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6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9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消極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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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消極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消極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31次、第1436次、第1439次、第1442次及第144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消極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應援引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395號民事判例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9次會議
聲請人
廖麗綢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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