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交付權狀強制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九十八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付權狀強制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九十八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決議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不停止執行原則」之精神,縱債務人依同條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仍須受訴法院認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係對聲請人依法救濟之機會,增加法律所無且不必要之限制,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針對系爭決議如何與上開憲法規定相牴觸以致違憲,為客觀具體之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余阿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