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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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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78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聲請人 劉鐘○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四百五十條、第八十條之一等規定,同院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十號及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等規…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四百五十條、第八十條之一等規定,同院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十號及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定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四百五十條、第八十條之一等規定,同院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十號及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第一三○一次、第一三一○次、第一三一一次、第一三一四次、第一三一五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本件聲請仍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加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琴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3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