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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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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765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陳羿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羿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抗字第七一七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七年抗字第八六號、十八年抗字第三四二號、二十七年抗字第三○四號、二十九年抗字第五六號、三十一年抗字第二二九號及六十九年台抗字第四五七號民事判…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抗字第七一七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七年抗字第八六號、十八年抗字第三四二號、二十七年抗字第三○四號、二十九年抗字第五六號、三十一年抗字第二二九號及六十九年台抗字第四五七號民事判例,牴觸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抗字第七一七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七年抗字第八六號、十八年抗字第三四二號、二十七年抗字第三○四號、二十九年抗字第五六號、三十一年抗字第二二九號及六十九年台抗字第四五七號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牴觸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再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對聲請人歷審書狀所陳承審法官執行職務不公、不正、濫權違反證據法則、論理經驗法則之全部具體客觀事證及理由,一概以系爭判例為據,誣指為主觀臆測;系爭判例不符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文義解釋與立法本旨,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與國家法治公信,係屬越權而無效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羿璇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79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