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3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0 月 2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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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65次、第1369次、第1371次及第143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提出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違法適用系爭規定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未依聲請人之請求而命被告提供引進外勞之相關資料,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及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廖麗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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