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6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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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本應以聲請人上訴聲明為判決,竟將聲請人主張違法羅織而為訴之變更,縱聲請人勝訴,但有程序正義上之不公平,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及第80條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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