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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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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297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5 月 24 日聲請人 孫成玉、孫正君、孫夏倫、夏金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5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49次會議
聲請人
孫成玉、孫正君、孫夏倫、夏金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一一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議,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一一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議,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以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二號民事判決(實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即維持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上字第五八六號民事判決),授用同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一一五號判例:「占有為單純之事實,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之意旨,維持第二審駁回聲請人等請求確認占有權存在之訴之判決,有牴觸憲法、法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等前曾以同一事由多次聲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復再為本件解釋之聲請,並列舉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九百四十條、第九百四十一條、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九百四十七條、第九百四十八條、第九百五十條、第九百六十二條、第九百六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但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四百九十七條、第四百九十八條、第四百九十九條等法條,惟仍僅泛言該判例與此等法條牴觸,至如何而可謂其與之有所牴觸,則未予具體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9次會議

聲請人

孫成玉、孫正君、孫夏倫、夏金受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