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47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1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 聲請人
- 方0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選舉無效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五百零七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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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選舉無效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五百零七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選舉無效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一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五百零七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意旨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訴訟為不當,並未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審判獨立原則而侵害其訴訟權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聲請人
方0鈞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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