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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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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47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聲請人 方0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聲請人
方0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選舉無效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五百零七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選舉無效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五百零七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選舉無效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一0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一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五百零七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意旨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訴訟為不當,並未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審判獨立原則而侵害其訴訟權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聲請人

方0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