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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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5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援用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845號判決意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援用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746號判例意旨,致聲請人之財物損失,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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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援用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845號判決意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援用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746號判例意旨,致聲請人之財物損失,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援用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845號判決意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援用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746號判例意旨,致聲請人之財物損失,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2次及第152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援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違法引用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746號判例及91年度台上字第1845號等民事判決意旨,駁回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225號、第229號解釋意旨之疑義,爰再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3號及第185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宣告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違憲無效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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