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9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小字第5256號小額民事判決,未審酌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因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相違背,該判決因牴觸憲法而無效,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小字第5256號小額民事判決,未審酌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因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相違背,該判決因牴觸憲法而無效,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小字第5256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因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相違背,該判決因牴觸憲法而無效,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對在監所人為送達時,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與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有訴訟權規定相違背,本判決因牴觸憲法而無效等語。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核其所陳,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