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3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 聲請人
- 盛○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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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同月三十日分別作成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民事裁定,其中九十七年四月三日所為者,係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而同月三十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乃因聲請人未對之提起抗告而確定,均非屬確定終局裁定,尚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盛○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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