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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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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5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洪美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洪美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不法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不法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不法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其堂叔公生前曾以公證遺囑指定聲請人為繼承人之一,乃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之訴,惟為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查明有無公證遺囑,須先查出聲請人堂叔公之正確戶籍(除戶)謄本,故本案事件係為查明聲請人堂叔公之戶籍(除戶)謄本,自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所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僅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而確定終局裁定竟依繼承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41,595元,不法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之權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洪美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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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6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