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42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聲再字第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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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聲再字第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聲再字第八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院觀諸全卷後自應知悉本件再審期間有伸長之重大理由,無待聲請人陳明。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未向法院陳明有得以延長再審期間之重大事由,即以已逾法定期間為由駁回再審聲請,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乃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廖麗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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