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571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金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適用最高法院68年臺再字第145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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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適用最高法院68年臺再字第145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適用最高法院68年臺再字第145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僅許未經合法代理之當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款聲請再審,而不許他造當事人聲請,已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與第16條保障人民平等訴訟權之宗旨等語。惟核其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判例究有何違憲疑義,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郭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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