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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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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3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張月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張月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股權暨再審事件,認其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後,因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不得提起第二次再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股權暨再審事件,認其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後,因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不得提起第二次再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返還股權暨再審事件,認其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後,因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得提起第二次再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如原審、再審兩組法官稍有疏漏,則當事人受違法判決已無救濟之途,系爭規定似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等語。惟查,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聲請人復未就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尚不生確定裁判適用系爭規定之情事。而聲請人聲請解釋之系爭規定,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適用系爭規定之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張月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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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6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