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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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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707號

解釋日期 76 年 05 月 15 日聲請人 周餘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6 年 05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21次會議
聲請人
周餘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核釋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法意,以維憲法所賦人民應享之權益,勿受非法之侵害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核釋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法意,以維憲法所賦人民應享之權益,勿受非法之侵害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兩度申請會計師檢覈,考選部均予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均被駁回,第二次申請檢覈時,係以發見考選部早於六十五年一月前後認定軍需學校畢業學員生所具比敘大專畢業同等學力資格之學歷,未提出修習會計學課程十二學分以上之正式成績單,亦與規定相符,得應會計師檢覈之事實,考選部答辯書已坦認不諱理由,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四一一號裁定未予斟酌,仍以同一事件,不得提起同一之訴為由予以駁回,該院先後援引行政訴訟法第廿六條後段第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駁回聲請人之請求,是否符合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請予解釋等情,並未指陳原確定裁判適用之法規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21次會議

聲請人

周餘慶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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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65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