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56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7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美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民事判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民法第736條、第737條、消費者保護法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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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民事判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民法第736條、第737條、消費者保護法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40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63年台再字第67號民事判例,與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民法第736條、第737條、消費者保護法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4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下稱系爭判例二)、63年台再字第67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三),與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一、二依系爭判例一、二、三及系爭規定為聲請人敗訴之錯誤判決,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判例一、二、三或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聲請人
李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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