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10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11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鐘○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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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及第八十條之一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一次、第一三一○次、第一三○一次及第一二九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提起聲請,其聲請意旨仍僅在指摘法院證據取捨及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致其財產權及訴訟權於客觀上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4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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