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51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5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家上更(一)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六號民事裁定,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之規定,限縮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適用範圍,有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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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家上更(一)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六號民事裁定,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之規定,限縮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適用範圍,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家上更(一)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六號民事裁定,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等規定,限縮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適用範圍,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意旨,僅泛稱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及上開判例,限制夫妻、子女以外第三人(包含外祖母)不得就親子關係之不存在提起確認之訴,致影響聲請人監護權、繼承權云云,係專憑己見為爭論,尚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聲請人
黃○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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