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86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0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提存異議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及同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七九號民事裁定,其適用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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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提存異議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及同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七九號民事裁定,其適用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提存異議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及同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二七九號民事裁定,其適用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而非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林0謨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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