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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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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7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吳佳瑾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吳佳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共有物更正判決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不法侵害訴訟權之保障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更正判決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不法侵害訴訟權之保障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更正判決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不法侵害訴訟權之保障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不論其所謂顯然錯誤是否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皆得由法院自行將裁判撤銷或變更,致使於具體個案中如該錯誤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時,法院仍得恣意依其所好逕行以裁定更正,顯然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更侵害人民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16條之規定。又,最高法院過去長期之實務見解均認本件原因案件之情形,應由上級法院廢棄發回,而非由原法院逕以裁定更正與判決勝敗有關部分;且以系爭規定所謂顯然錯誤為由而為更正,至少須於判決中有得作為更正依據之敘述,然而原判決就更正部分僅有無調查必要之論述,並未據為分割後土地分配之依據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以其就系爭規定所持主觀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吳佳瑾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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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