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93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6次會議
- 聲請人
- 尹○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小上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九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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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小上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九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小上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九第二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逾越憲法第八十條規定,凸顯系爭規定缺乏客觀認定標準及小額訴訟終審程序之不合理,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處,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問題。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6次會議
聲請人
尹○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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