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61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三號、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一號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八號、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九號、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號民事裁定,違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八條、民事訴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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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三號、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一號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八號、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九號、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號民事裁定,違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及土地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三號、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一號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八號、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九號、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號民事裁定,違反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及土地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律師強制代理之規定有違憲疑義,並就法院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之徵收加以爭執,至於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未為必要之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李○幹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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