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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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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115號

解釋日期 88 年 04 月 01 日聲請人 吳子昌、杜子明、吳子玉、杜秋雲、杜李碧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04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15次會議
聲請人
吳子昌、杜子明、吳子玉、杜秋雲、杜李碧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四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且與司法院八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廳民四字第一一六○號函示台灣高等法院所表示之意旨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四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解釋;且與司法院八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廳民四字第一一六○號函示台灣高等法院所表示之意旨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八○四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謂「訴訟終結」除本案訴訟終結外,尚包括撤銷假處分裁定及其執行程序之終結在內,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並以前開裁定適用法律之見解,與司法院八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八○)廳民四字第一一六○號函示台灣高等法院所表示之意旨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聲請人對法院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為個人意見之陳述,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則非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15次會議

聲請人

吳子昌、杜子明、吳子玉、杜秋雲、杜李碧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3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