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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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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12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聲請人 郭金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郭金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8年台再字第145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第170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8年台再字第145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第170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7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68年台再字第145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第170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指摘系爭判例僅許未經合法代理之當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款聲請再審,而不許他造當事人聲請,係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平等、不必要地侵害再審訴訟權等語,仍難謂業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郭金澤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2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