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622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1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11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文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七十二年八月六日在原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成立之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因聲請人係一文盲,初不知悉,迨七十四年四月十三日經人告知,始知有該項事由存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一號裁定,徒以聲請人於收受和解筆錄時,理應知悉該事由,竟遲至七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始請求繼續審判,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云云,而維持原法院所為不利於聲請人之裁定,顯違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之規定,使人民訴訟權之正當行使受阻,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牴觸等情,並未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1次會議
聲請人
蔡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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