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192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1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6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及聲請再審,認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司法院院台大二字第一○一○○二四四六七號函有違聲請本意及法律適用違誤;並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逕以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雄院高民慶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通知回覆,與聲請撤銷假執行應適用之法律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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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及聲請再審,認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司法院院台大二字第一○一○○二四四六七號函有違聲請本意及法律適用違誤;並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逕以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雄院高民慶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通知回覆,與聲請撤銷假執行應適用之法律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及聲請再審,認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司法院院台大二字第一○一○○二四四六七號函有違聲請本意及法律適用違誤;並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逕以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一雄院高民慶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通知(下稱系爭通知)回覆,與聲請撤銷假執行應適用之法律有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發給撤銷假執行確定狀,法院應依民法第七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及第三百九十一條等規定作成裁判,而非以系爭通知逕予回覆,發生法院見解與應適用之法律有異之情形,而有統一解釋之必要,非如司法院院台大二字第一○一○○二四四六七號函之不受理決議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為依據所能解決,並請求依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懲處違法失職之法官云云。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意旨及制度設計,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通知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本院統一解釋法令。且核聲請意旨所陳,並非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6次會議
聲請人
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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