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7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迴避
- 許宗力大法官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訴訟權限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442號及108年度裁字第711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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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訴訟權限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442號及108年度裁字第711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權限事件,認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4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44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為有理由,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裁判,經系爭裁定一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援用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等規定,認聲請人之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不得以法律限制等規定,應屬無效。為系爭裁定二之抗告訴訟費用,系爭裁定一裁定發回前抗告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其裁定不合法,經聲請人抗告,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顯與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等規定有所牴觸,應屬無效。爰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3號、第185號、第667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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