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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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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3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吳東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更正準備程序筆錄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10月22日、11月23日及12月19日之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更正準備程序筆錄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10月22日、11月23日及12月19日之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更正準備程序筆錄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10月22日、11月23日及12月19日之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下依序稱系爭裁定一至四),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裁定未讓訴訟人更正準備程序筆錄,逕依偽造之證據裁定駁回,係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16條;且適用違憲之同法第486條規定,有侵害平等權、訴訟權及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之權利而違反前揭憲法規定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請求更正準備程序筆錄,經書記官處分駁回,提起異議,系爭裁定一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雖有繳納裁判費,但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下稱未依法委任代理人),經法院裁定補正,聲請人就命補正之裁定提起抗告,但仍逾期未補正,法院遂以系爭裁定二駁回抗告。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提起再抗告及抗告,但均未繳納裁判費及依法委任代理人,法院遂以系爭裁定三及四駁回。因此,聲請人就所爭執之更正準備程序筆錄事項,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系爭裁定一至四即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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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63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