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33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啟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家再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家再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更名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家再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泛言上開最高法院判例關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再審事由之闡釋,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等語,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至其如何與憲法保障財產權、訴訟權之意旨相違背,則未具體予以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1次會議
聲請人
陳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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