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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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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727號

解釋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林○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九九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九九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九九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略以,僱傭關係為繼續性契約關係,其訴訟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核定,乃法院竟認僱傭關係屬定期給付訴訟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而駁回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之訴,因而指摘系爭規定收取過高之裁判費應屬違憲等情,顯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詞主張系爭規定違憲,客觀上尚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文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