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27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九九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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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九九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一九九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略以,僱傭關係為繼續性契約關係,其訴訟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核定,乃法院竟認僱傭關係屬定期給付訴訟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而駁回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之訴,因而指摘系爭規定收取過高之裁判費應屬違憲等情,顯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詞主張系爭規定違憲,客觀上尚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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