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185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盛寶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之訴事件,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抗字第十三號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係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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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之訴事件,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抗字第十三號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係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之訴事件,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抗字第十三號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係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主張上開確定終局民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及之十九規定免徵裁判費並進行實體審判,以使聲請人得就事實及法律陳述意見,核僅屬爭執法院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於客觀上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盛寶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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