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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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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95號

解釋日期 68 年 11 月 23 日聲請人 蔡金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8 年 11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633次會議
聲請人
蔡金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用法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釋示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用法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釋示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曾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俱非允當,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賦予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特請解釋,本件究竟能否提起民事訴訟及再抗告等語。經本會議決議以其係請求解答有關民事訴訟程序問題,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該兩級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不當,按理不應適用該條法律予以駁回……此為私權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審判,希加以解釋,俾可據解釋文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云云,經核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33次會議

聲請人

蔡金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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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4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