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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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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39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聲請人 林清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林清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再字第5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32年上字第1247號民事判例,違反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暨補充司法院釋字第355號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再字第5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32年上字第1247號民事判例,違反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暨補充司法院釋字第355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再字第5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32年上字第1247號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違反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暨補充司法院釋字第35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增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無之限制,不法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系爭解釋僅處理「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之部分,並未就「當事人雖知有此(證物)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之情形為解釋,應予補充或變更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得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上訴而告確定,系爭判決二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系爭判決一並未適用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林清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8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