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3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7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 迴避
- 蔡烱燉大法官
- 聲請人
- 林清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再字第5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32年上字第1247號民事判例,違反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暨補充司法院釋字第355號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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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再字第5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32年上字第1247號民事判例,違反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暨補充司法院釋字第355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再字第5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32年上字第1247號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違反憲法第16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暨補充司法院釋字第35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增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無之限制,不法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系爭解釋僅處理「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之部分,並未就「當事人雖知有此(證物)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之情形為解釋,應予補充或變更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得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上訴而告確定,系爭判決二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系爭判決一並未適用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林清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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