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16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盛寶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年度再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駁回再審之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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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年度再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駁回再審之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年度再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駁回再審之訴,而未就聲請人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為裁判,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非屬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盛寶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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