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6號
- 公布日期
- 68 年 03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16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阿洋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例是否有牴觸憲法侵害人民之權益請予解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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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例是否有牴觸憲法侵害人民之權益請予解釋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坐落○○縣○○鎮○○○段○○○號、第九十之一號、第九十之二號、第九十之三號、第九十之四號、第九十之五號、第九十之六號、第九十之三號、第九十之四號、第九十之五號、第九十之六號等七筆土地,屬於祭祀公業陳志抱派下公同共有,早年租與聲請人等耕作,迨民國六十二年由該公業管理人陳有財訴請交還土地,聲請人等遭受敗訴判決確定,對造人執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交還全筆土地(包括耕地及建地),執行法院以對建屋及建地部分,欠有執行名義,不予執行,命應另行起訴,旋對造人於六十四年間對聲請人等另行提起拆屋還地之訴,第一審判決聲請人等敗訴,上訴第二審,改判聲請人勝訴,對造人不服,提起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經第三審法院六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八號判決,以確定判決雖僅命被告返還地基,未明白命其拆除房屋然由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準用法條之法意推之,該項判決當然含有使被告拆除房屋之效力,被告如不拆除房屋返還基地,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其他有關條文實施強制執行(司法院院字第三五八三號解釋參照)為理由,認該判決理由以及引用強制執行法暨本院院字第三五八三號解釋,顯有妨害聲請人等之訴訟權,並侵害權益屬實,違背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各規定等情聲請解釋憲法,並未指明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16次會議
聲請人
陳阿洋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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