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521號
- 公布日期
- 70 年 01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61次會議
- 聲請人
- 臧知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所為之裁定法律牴觸憲法懇請釋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所為之裁定法律牴觸憲法懇請釋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由。
決議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國防部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又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復經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以抗告法院之裁定,係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者,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准許再抗告之列,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亦予駁回,顯係曲解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並違背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一條,辦理民事訴訟案行注意事項第十六條,裁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61次會議
聲請人
臧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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