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48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4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 聲請人
- 丁秀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及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673號判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43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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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及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673號判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43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及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673號判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43條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就與聲請意旨相關之拆除竹木部分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不採信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估報告及證人之證言,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上原有竹木數量之認定有誤,致侵害聲請人之土地所有權,牴觸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丁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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