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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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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014號

解釋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聲請人 西0宮代表人林0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西0宮代表人林0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採用未經具結之鑑定意見,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不適用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鑑定人應命具結之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亦…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採用未經具結之鑑定意見,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不適用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鑑定人應命具結之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亦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之立法意旨相違,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採用未經具結之鑑定意見,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不適用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鑑定人應命具結之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亦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之立法意旨相違,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使法院囑託機關或團體鑑定獨立於其他鑑定人之外,不受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之拘束,故應使當事人於訴訟過程中有對實施鑑定者進行審查之機會,以確保鑑定之公平性,否則即與公平審判原則相違,侵害當事人之訴訟權云云。惟查系爭規定未經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且法院對於囑託機關或團體鑑定之報告是否採信,仍須敘明得心證之理由,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之,並非當然受其拘束,就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竟如何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意旨,本件聲請難謂已有具體指摘。至聲請人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採用未經具結之鑑定意見,有違專家鑑定意旨等語,核屬對於法院證據取捨及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西0宮代表人林0濱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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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