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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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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479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聲請人 陳玉閔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陳玉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醫字第一四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抗字四00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0三五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以及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有關上訴部分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侵…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醫字第一四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抗字四00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0三五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以及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有關上訴部分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侵害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醫字第一四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三年度抗字四0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一0三五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以及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有關上訴部分之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侵害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無理由駁回;其復就系爭裁定二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三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三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認聲請人在第一審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得於法定期間內為聲請人提起上訴,惟該訴訟代理人之事務所既位於第一審法院所在地,則其為聲請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即不得主張扣除在途期間,而駁回上訴。此一見解違反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陳玉閔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4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