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57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及107年度簡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土地法第36條及第75條第1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0條、第242條第3款及第25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85條、第87條、第93條及第105條、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第11點、第20點及第21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且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言詞辯論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57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下稱系爭判決)及107年度簡上字第84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土地法第36條及第75條第1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0條、第242條第3款及第25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85條、第87條、第93條及第105條、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第11點、第20點及第21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且認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言詞辯論暨暫時處分;並就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以系爭判決之法律見解無涉及原則上重要性,無須由最高法院統一見解而解決為由,不應許可而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211號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有共有土地因徵收廢止而重新分割,其間因該土地分割而重新確定界址,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系爭判決即已實質援用或與其裁判具有重要關聯性之系爭規定一,均未使分割土地之鄰地所有權人、占有人適時參與分割程序,土地鑑界僅考量測量學、測量技術或僅依地籍圖測定各界址及鑑定點位置,而未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斟酌全部聽證記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諸如人民指界或自行設立界標之理由,據以作成土地重測結果之核定;亦未有公平、多元組成之單位進行事前、事中審查,及事後審核及監督機制,僅憑地政主管機關由測量員單一片面認定,未考量土地所有權之歷史沿革、真相、現占有情形及歷次輾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契界所在,與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及財產權。 其次,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將涉及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及交易安全等重要公共利益之土地界址爭議事項,一律劃歸為簡易案件,不符事物本質,此涉及訴訟權保障之核心領域,自非屬立法裁量範圍,系爭規定二乃過度限制人民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權,與比例原則不符。 再者,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系爭判決實質適用系爭解釋,致使各級法院就土地界址爭議事項之審理,偏重、輕信現行土地測量方法及地籍圖之記載,完全忽視其他調查方法,亦未就土地重測結果及地籍圖之性質明確界定,致使人民不知應提起何種訴訟加以救濟,自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四)惟查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解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或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之客體,且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且核其所陳,尚屬對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裁定所為土地測量與界址認定等證據取捨所為之爭執,依現行法制,並非得本院解釋之客體;又聲請人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首開本院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其言詞辯論暨暫時處分亦因本件聲請不受理而失所依附,均應一併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黃昭元 謝銘洋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聲請人
曾莉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