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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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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38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聲請人 劉鐘玉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九七次、第一三○一次、第一三一○次、第一三一一次、第一三一四次、第一三一五次、第一三一六次及第一三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提起本件聲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等情,而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