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6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七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及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時效制度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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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七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及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時效制度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七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及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時效制度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係在指摘原因事件之債權人虛偽陳報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法院未加以查明即發予債權憑證或予以註記,而未為強制執行,確定終局判決並認系爭債權尚未罹於時效,其財產權因此受有侵害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而為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孫○村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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