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3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商標註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61號及第2062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41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66條之1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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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商標註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61號及第2062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41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66條之1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商標註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61號及第2062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41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二)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下稱系爭規定三)、第95條(下稱系爭規定四)、第466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五)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筆錄所記有異議,而確定終局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16條之規定處理,卻適用系爭規定二及五,以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由而以裁定駁回,已違背法令,亦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4條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五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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